2009年7月22日
广告发票——不能碰的地雷。在实际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1.由于广告代理公司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在对代理公司征收营业税时,通常以广告发票作为抵扣应税营业收入的第一凭证,因此出现大量的开、套开发票的现象;2.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广告发票,对其他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3.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开具发票存在“大头小尾”,隐匿收入;4.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时不开或少开发票,直接以现金来往或实物代替广告费;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使用建筑安装发票、其他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
目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各种媒介发布的各类广告,都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每个广告项目都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为地税机关加强广告业的税收征管建立了良好的基础。此外,税务机关会随时抽查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对广告经营企业广告经营收入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收入核算划分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征税。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多开及开发票等行为也将进行谨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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