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2日
上海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如何开具专用发票? 答复: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的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原创文章: 上海发票东方服务 | 作者: 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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